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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個人申請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管道則兼具學生可依個人志趣選擇大學校系及大學校系依其特色適性選才之目的。
 
 
(一) 招生方式及名額:
 
符合大學入學資格者可申請志趣相符之大學校系,每人以申請六校系(含)為限。申請資格於招生規定另訂之。
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原則辦理。
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應流用至「考試入學」。
 
(二) 辦理方式: 考生均須參加學科能力測驗,大學校系得另指定考生參加其他考試。
 
報名: 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受理報名。
篩選: 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進行第一階段篩選,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之檢定及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術科考試成績之檢定、倍率篩選(建議以核定錄取名額之三倍為原則)、採計或同分參酌等標準由大學校系自訂,並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公告篩選標準。
各校系甄試:
大學校系得自辦指定項目甄試。
各校系甄試時間集中於招生簡章規定時間內辦理。
各校系公佈正、備取名單。
分發錄取:
考生須於當學年度簡章規定時限內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站登記就讀志願序。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依各校系招生名額、錄取生之正、備取名次及考生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分發作業,每一錄取生至多以分發一校系為限。
遇備取名次相同致分發結果超過原招生名額時,依招生規定辦理之。

 

放棄: 未於當學年度簡章規定期限內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報名大學考試入學招生及四技二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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